解讀之二:“公平”的目標追求貫穿整個《條例》的制度設計
《條例》第十條明確:“國家堅持權利平等、機會平等、規則平等,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”。字里行間就一個關鍵詞“公平”,有這個原則作為市場主體保護的根基,各類市場主體就可以吃下定心丸。
除第十條確立的原則外,《條例》對此還進行了全面規定:市場準入方面,除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、領域、業務,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;平等獲取要素方面,保障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依法平等獲取資金、技術、人力資源、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;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方面,對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市場主體平等對待,不得以不合理條件或者產品產地來源等進行限制或者排斥。此外,在權利保護方面,自主經營權、財產權、知識產權、中小投資者等也都納入了平等保護的范疇。這樣一個總分結合、體系嚴密的制度體系,不僅實現了平等保護的全覆蓋,而且突出了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依法保護。